事故的報告
一、事故的分類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第34號)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令第75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按照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 接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四個等級:
(1)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 元(3)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報告
1.事故報告的要求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規定,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2.事故單位如何報告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三、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的職責
1.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施,
2.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 ,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3.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 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